考古時,如何判斷遺址和出土文物的年代?


文章出自:中華遺產 2010年第01期

標簽: 有問有答   

特約專家:

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教授  張弛

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,也是在考古工作中首先會遇見的??偟膩碚f,如果出土物上有銘文等判斷年代的依據,那較為簡單,而對于沒有這些信息的考古發(fā)現,我們需要做兩種年代判斷:一種是相對年代,即要解決同一處遺址的出土物誰在前、誰在后的問題;另一種是絕對年代,即要搞清楚出土物距今多少年。

相對年代的判斷,我們通常使用“類型學”和“地層學”兩種方法。在中國,這些工作都是從上世紀30年代開始的。1934年,中國考古學的一代大師蘇秉琦先生,在陜西省渭河邊的斗雞臺遺址參與發(fā)掘了一批重要墓葬,他從出土數量最多的陶器入手,將陶器各部位的形態(tài)特征進行了極為詳細的分類,針對瓦鬲(lì),即先秦時期關中地區(qū)最常見的食器——陶鬲,他將它們按照形狀、質地的差別區(qū)分為不同的類型,在每一個類型里又對其口沿、領部、腹部、足部等細部特征進行分別的歸納和對比,由于器物的造型及其材質變化是有著一定的歷史規(guī)律和發(fā)展順序的,通過對統(tǒng)計材料的分析,找到合理的變化順序,就可以推導出它們之間相對年代關系,這就是被學者形容為“拉動考古學發(fā)展的兩架馬車”之一的考古類型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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